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009號函訂定法規內容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一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委託研究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案,應依本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
本會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四
委託研究主題應符合本會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並應先查詢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GRB),以避免重複研究。
選定委託對象時,應審酌主持人(含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如其於同一期間(指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兩項以上者,委託單位應審慎衡酌考量,並應敘明理由專案簽准。
選定委託對象時,應審酌主持人(含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如其於同一期間(指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兩項以上者,委託單位應審慎衡酌考量,並應敘明理由專案簽准。
五
委託研究計畫書應依本會規定格式填寫(如附件一),所列各項經費項目,應依本會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辦理(如附件二)。
六
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本會存檔備查。
七
委託研究計畫如需辦理問卷調查,研究主持人應於進行調查前,先經本會審查調查計畫書(含調查問卷初稿、抽樣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並經審查同意後,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八
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團隊(含研究助理)執行;如有變更,應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
九
委託研究計畫應依契約書所定時程及份數提送期中報告與期末報告;報告內容與印製格式應依本會規定辦理(如附件三、附件四)。
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十
報告之審查方式包括書面審查或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審查意見應送請研究主持人修正。
期末報告修正說明及研究報告修正本應依約定期限內送達本會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依契約書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驗收及經費核銷。
期末報告修正說明及研究報告修正本應依約定期限內送達本會審查,並於審查通過後,依契約書及本會相關規定辦理驗收及經費核銷。
十一
委託研究計畫案之研究報告,其著作財產權,悉歸本會所有;研究計畫進行中及研究報告(含期中、期末及已完成)之一部或全部,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受託人不得對外發表。經同意發表者,應註明資料來源。
參與研究人員及審查人員對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個人資料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等,應負保密之義務。
前二項有關事宜應納入契約明確規範。
參與研究人員及審查人員對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個人資料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等,應負保密之義務。
前二項有關事宜應納入契約明確規範。
十二
委託研究經費支用,應依下列原則撥付:
(一)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研究經費分二期撥付;其他分三期或四期撥付。
(二)委託研究經費之各期款項撥付條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由各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約定之。
(一)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研究經費分二期撥付;其他分三期或四期撥付。
(二)委託研究經費之各期款項撥付條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由各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約定之。
十三
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本會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
十四
委託研究計畫於簽約及研究完成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將研究主題與研究重點、研究報告全文等資料,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本會網頁。
十五
本會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十六
研究報告所提建議得作為本會推動業務參考,或函送有關機關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