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7004216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107年5月3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071號令修正「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編組表」;並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生效。
第1條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
一、還原歷史真相組。
二、威權象徵處理組。
三、平復司法不法組。
四、重建社會信任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5條
還原歷史真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關歷史事實,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
二、威權統治時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三、政黨、附隨組織與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通報、調查、審定與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四、政治檔案相關爭議事項之受理、諮詢及處理。
五、還原歷史真相與政治檔案相關報告編擬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還原歷史真相事項。
第6條
威權象徵處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威權象徵移除與改名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不義遺址保存、重建與作為歷史遺址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三、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相關處置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四、清除威權象徵與保存不義遺址相關報告編擬之規劃及推動。
五、其他有關威權象徵處理事項。
第7條
平復司法不法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刑事案件之調查,及其他歷史真相調查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平復司法不法相關方案與作法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三、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案件之研究及處理。
四、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五、平復司法不法相關報告編擬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平復司法不法事項。
第8條
重建社會信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建社會信任、創傷療癒、促進社會對話朝向和解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二、民主、法治與人權教育、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研究、規劃及推動。
三、經移轉為國家所有之不當黨產用途之研究、規劃、協調及推動。
四、以前款不當黨產成立之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五、重建社會信任及不當黨產運用相關報告編擬之規劃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重建社會信任事項。
第9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法制、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
四、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10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11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12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本會所列各職稱及工作人員之員額,另以編組表定之。
第14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編組表
職稱 | 員額 | 備考 |
---|---|---|
主任委員 | 一 | 特任。 |
副主任委員 | 一 |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
委員 | 三 (四) |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主任秘書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召集人 | (四) | 由副主任委員及專任委員兼任。 |
組長 | 四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主任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人事室主任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政風室主任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主計室主任 | 一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 |
工作人員 | 十 (四十二) |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其中四十二人得依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聘用。 |
合計 | 二十四 (五十) |
附註:
一、 調兼本會各單位之相關機關如下:
(一) 還原歷史真相組、威權象徵處理組、平復司法不法組及重建社會信任組 :由 文化部、教育部、國防部、法務部、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內政部警政署及 相關機關人員借調或 以兼任方式指派人員。
(二) 秘書室 、人事室、政風室、主計室: 由相關機關人員借調或 以兼任方式指派人員。
二、 本編組表主任秘書 、 組長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職稱之官等職等,比照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
表修正時亦同。
三、 本編組表主任 、 人事室主任 、 政風室主任及主計室主任職稱,均比照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四、 各機關調兼人員所遺業務,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必要時得聘僱人員。
五、 本編組表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