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正式審定公告白色恐怖不義遺址(17處)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審定公告白色恐怖不義遺址(17處)
總說明
【宗旨】
不義遺址保存,是還原歷史真相、反省歷史記憶的空間取徑。透過物質環境的保存維護,與歷史事件的詮釋,賦予當代新的文化意義,促使大眾省思威權統治時期政府不義之作為,並能以同理心包容時代傷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5條定義不義遺址為「威權統治時期,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爰此,期望這類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得以轉化為臺灣社會彼此連結、協力處理轉型正義的重要空間媒介,並據以建構人權教育推廣基地。
【不義遺址定義與屬性】
依促轉條例之規範,不義遺址審定,須具備三項必要條件:一、侵害人權事件發生時間係於威權統治時期(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二、覈實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真實性;三、確認發生地之空間資訊。促轉條例納入「大規模」乙詞,係在表彰國家認定不義遺址的代表性,亦在揭示侵害人權事件本身內建於機關權力運作系統、發生地的地理特質及社會意義之中的影響力。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執行不義遺址審定之法定職責,訂頒《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下稱《審定要點》),臚列不義遺址之概念如下:「1.鎮壓、強迫失蹤、法外處決、強制勞動、強制思想改造及其他侵害人權事件之場所。2.透過行政、司法、軍隊、警察、情治及其他體制系統,實施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侵害人權行為之逮捕、拘禁、酷刑、強暴、偵訊、審理、裁定、判決、執行徒刑、拘役、感化感訓、槍決、埋葬及其他相關場所」。
【審定、公告之意義】
本會審定、公告不義遺址的意義有四:
一、還原歷史真相,代表國家承認威權統治時期在該地點所發生的事件嚴重侵害人權,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二、代表國家肯認事件與發生地的歷史價值,應適當予以保存維護、詮釋與展示,規劃為具轉型正義意涵的歷史遺址。
三、述明不義遺址空間樣態與價值,據以與相關機關合作,並鼓勵由下而上推動保存與規劃之行動,促進社會對話。
四、掌握個案價值與制度性保存的相關設計,因應法制化需要,進行示範性審定作業,俾利於後續任務移交。
【白色恐怖不義遺址之審定】
本次審定17處不義遺址,係以白色恐怖侵害人權事件之場所為主,依上開審定基準,以證據完整度高、發生地明確、既有遺址產權為公有者為原則。調查過程係參酌國家人權博物館相關委託研究案成果,綜整本會現地勘查紀錄、調閱機關檔案、參照政治案件補、賠償資料,及解讀歷史圖資,交叉比對口述歷史、學術研究,以釐清侵害人權事件事實,並指認發生地之範圍及現況;根據以上相關資料逐一編撰個案資料表,進行諮詢會議及辦理書面審查,隨後,提送本會委員會議審定通過後,依法辦理公告。
「白色恐怖」係指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利用壓迫體制大規模侵害人權之歷程,由國家安全局(前身為政治行動委員會/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指揮、督導各情治單位;「侵害人權事件」則係由機關間協力完成,諸如拘禁、偵訊、審判、執行徒刑之發生地,皆非單獨存在,而是包含於情治系統的機關體制內。因此,可藉由機關沿革及職掌加以釐清發生於各場所的侵害人權事實,此為本批不義遺址類型化之依據,說明如下:
1、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體系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下稱保安司令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下稱警總)為威權統治時期具繼承關係的情治機關,前身可溯及國民政府為確保臺灣等地區之治安與主權,並處理受降、接收與遣俘事宜,於民國34(1945)年9月在重慶成立的「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其於36(1947)年5月改編為「臺灣全省警備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主席指揮;38(1949)年初再改編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主席兼任總司令;同年9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奉令裁撤,改組為保安司令部及「東南軍政長官公署」。
民國47(1958)年5月,政府為厲行精簡、統一指揮機構,以保安司令部為基礎,將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臺北衛戍總司令部、保安司令部及臺灣省民防司令部合併成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隸屬於國防部,受臺灣省政府主席之指導監督,下轄16個單位,負責臺澎地區保安、警備、後勤、民防及入出境管制等事項。
而「軍法處」是警總16個單位之一,負責處理軍事、叛亂與匪諜等政治案件。在民國45(1956)年《軍事審判法》通過前,政治案件往往未經軍事檢察官起訴,乃是由國防部保密局、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等單位以代電或便條將案件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逕行審理;其轄下看守所除羈押刑事被告外,亦代監執行徒刑。其後,軍法處於56(1967)年從臺北市青島東路營區遷駐新店二十張,並設有看守所新店分所(新店碧潭地區)、安坑分所(臺灣軍人監獄內),以作為未決犯之羈押、訊問之用;其間,機關共用或協力之空間樣態極為複雜。
隨著民國47(1958)年警總改組成立,其下第二處隔年改稱為「保安處」,沿襲既有權責,負責執行各類情報蒐集及偵防,編制內設有看守所,並於各縣市設置諜報組。保安處曾設於臺北西寧南路(原東本願寺),其後於57(1968)年遷至臺北博愛路(現為忠愛營區);40(1950)年代,保安處亦曾於臺北六張犁設置看守所。
警總體系為感訓「叛亂犯」及「散兵游勇」,陸續設置新生訓導處、職業訓導總隊等感訓機構。民國39(1950)年,保安司令部設立「新生總隊」,隔年改稱「新生訓導處」並移駐綠島,感訓對象包含遭判處徒刑或裁定感化的政治案件當事人。職業訓導總隊最早可追溯至35(1946)年4月在臺北大直成立的「勞動訓導營」,專司「流氓」管訓工作,二二八事件參與者曾收容於此(此處已於第一批完成審定);36(1947)年9月1日成立「臺灣省遊民習藝訓導所」,收受各司(軍)法機關交付管訓人員;同年10月1日因名稱不雅而改稱「職業訓導總隊」,並漸次改組為第一、第二、第三總隊。各職業訓導總隊中,位於小琉球的職業訓導第三總隊,收容較多無法覓保或延長管訓的叛亂犯。另外,臺灣省政府在43(1954)年成立的「生產教育實驗所」,亦由此體系指揮督導,60(1971)年正式改隸於警總,感訓對象包含交付感化者,亦有代監執行徒刑。
警總在解嚴後仍持續運作,民國81(1992)年7月裁撤,其繼承單位屢有變遷,部分空間現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經管;而位於新店二十張之軍法處營區,現已規劃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是為不義遺址保存之典範。
2、 國防部所屬其他軍事單位
國防部為民國35(1946)年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改組成立,為軍事與國防最高主管機關;威權統治時期之壓迫體制,係以《戒嚴法》授權之軍事審判為基礎,除了前述的警總體系外,國防部所屬其他軍事單位,亦於其職掌範圍內,協力完成白色恐怖時期侵害人權事件。
以「保密防諜」為主要業務的國防部保密局(下稱保密局),前身可追溯至民國20(1931)年9月由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設立的調查統計局第二處,負責情報與訓練;27(1938)年8月,擴大改組為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35(1946)年8月,再改組為保密局,38(1949)年底遷至臺北芝山岩。而民國40(1950)年代重大政治案件之破獲,均與保密局密切相關。43(1954)年國安局成立後,情報機關重新劃分任務,44(1955)年保密局改組為國防部情報局(下稱情報局),專責對外情報工作,原諜報保防工作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接管,74(1985)年再改為軍事情報局迄今。保密局曾於臺北城中區、臺北橋設置看守所(分別稱為南所、北所)、於桃園設置感訓所(又稱天牢),在情報局時期則於龍潭設置看守所,皆為拘禁、訊問政治案件當事人之場所,桃園感訓所及龍潭看守所亦曾代監執行徒刑。
國防部的軍法業務包含檢察、審判、監獄行政等,執行單位可追溯至民國10(1920)年代各部隊設置之軍法處。37(1948)年,國防部軍法局(下稱軍法局)改組成立,即在各軍法機關專設軍事檢察官執行業務,促成審檢分立。45(1956)年《軍事審判法》通過後,軍審制從一審一核覆改為三級二審制,國防部另設軍法覆判局執掌覆判,軍法局則於45至48(1956-1959)年間一度改制為軍法處,兩者於60(1971)年合併。軍法局初期與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位於同一營區,57(1968)年時連同軍法覆判局,隨警總軍法處一併搬遷至新店二十張;至解嚴時,軍法局的軍事法庭及看守所仍設置於該營區。
威權統治時期,各軍種司令部也審理其轄管官兵所涉及的政治案件,審理、處置場所有別於其他政治案件。其中位於臺北仁愛營區的空軍總司令部,政府遷臺時即設置軍法處,負責偵查、審理空軍現役軍人及軍校生之政治案件,並設有軍事法庭及看守所,實際座落處在營區內屢次搬遷。海軍總司令部則於民國30至40(1940-1950)年代,由執掌情報工作的情報處在高雄鳳山設置拘留所,在高雄「左營大街三樓」設有拘禁空間;當時海軍內部發生眾多涉及「叛亂」、「匪諜」的政治案件,案件當事人多有於此兩處遭受不法拘禁、訊問之情事。
對政治案件當事人執行徒刑之場所,以國防部設置的軍事監獄為主,包括位於新店安坑的臺灣軍人監獄、泰源感訓監獄及綠島感訓監獄;此外,部分感訓機構也代監執行徒刑,如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及生產教育實驗所等地。從新生訓導處、泰源感訓監獄到綠島感訓監獄的空間變遷,見證了各重大政治案件的轉捩點及人權侵害樣態的演變。
3、 調查局、警務處等其他情治單位及場所
在威權統治時期的情治系統內,尚有調查局及臺灣省警務處等非軍事單位,協力執行「侵害人權事件」之流程。民國38(1949)年正式成立的調查局,隸屬內政部,執掌違反國家利益及破壞國家安全事項之調查,前身可追溯至國民黨中央組織部於16(1927)年設置的調查科。45(1956)年,調查局改隸司法行政部,所掌理的調查保防事項包含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等10類,並於各地設置調查保防機構。69(1980)年,配合組織調整,改稱為法務部調查局,惟組織職掌無重大變動。調查局管轄之拘禁、訊問空間,有63(1974)年啟用的「安康接待室」,以接待為名,實為約詢、偵訊之用;而附設於臺灣臺北監獄內的「誠舍」,則呈現了情治機關借用矯正機構的空間協力圖像。
在政府遷臺以前,警察組織貧弱,居於維持治安的次要角色。直至戰後,面對國共內戰的局勢,以及接收臺灣引發的官民衝突,政府才在「以軍領警」的政策下重新組建警察部門,大幅強化警察支援軍事任務、辦理保密防諜的職能。民國38(1949)年後,臺灣省警務處統籌臺灣全島之警政,其位於臺北寧夏路的刑事警察總隊拘留所,常為政治案件當事人遭受侵害人權事件的第一站。
非機關所在地之相關場所,則有民國30(1940)年代末期到40(1950)年代初期,於新店溪沿岸執行槍決的刑場,其中馬場町刑場已闢建為紀念公園;受槍決之受刑人,如無人認領歸葬,則交由極樂殯儀館下葬於原極樂公墓,現已規劃為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此兩處皆為民國80(1990)年代即啟動的不義遺址保存案例,已分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登錄為史蹟及文化景觀。
整體而言,涉及白色恐怖之侵害人權事件發生地,多屬體制化侵害人權的建物、地景類型,實務上可依侵害人權事件之流程,連結各場所與政治案件的關係,指認各場所作為不義遺址的價值,列表如下:
場所類型 | 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人權行為 |
偵訊與 | ◆ 在調查階段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性尊嚴。 ◆ 以刑訊等不正方法取得自白,嚴重違反自白任意性原則。 |
審理與 | ◆ 違反權力分立及正當法律程序。 ◆ 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當時之刑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 侵害公平審判原則:剝奪被告防衛權(詰問權)、侵害聽審權等。 |
執行 | ◆ 未符基本人權之隔離、監禁。 ◆ 限制思想與表達自由。 ◆ 不當延長拘留。 ◆ 強制勞動。 |
處決及 | ◆ 侵犯人性尊嚴的處決與法外處決場所。 ◆ 以未徵詢或違背個人意志,以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方式埋葬。 |
透過機關和場所類型的交叉比對,此批不義遺址體現了威權統治時期的壓迫體制,如何在情治機關間的空間協力下完成;侵害流程中每個環節的發生地,都是白色恐怖時期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的片段,彼此相互連結,因此需透過系統性的調查及保存,方可呈現反省歷史記憶的整體價值。
「不義遺址個案資料表」除依《審定要點》項目列表,於「審定說明」一欄分述「侵害人權事件概述」、「發生地概述」及「審定理由與法令依據」;並於「相關事項」一欄說明公告意涵、相關場所或法定文化資產、重要參考資料,以針對各個案之後續保存提出建議。圖資部分,則先於現況航照圖指認史料所描述的位置及地理特徵,作為本次審定公告,應予保存的不義遺址範圍;再以適當年份的歷史圖資標示出範圍內的重要地標,辨識侵害人權事件現場,最後放置現況照片以資參照。
【持續進行調查研究,推動不義遺址保存法制化,期與各權管機關協力合作永續經營】
不義遺址屬於特定時期、具轉型正義歷史意義之空間。原址多難以明確界定範圍、原建物亦多已消失改建,抑或為當時軍警臨時設置之近代構造物,卻有基於轉型正義歷史意義,保存活化作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場所之重要價值,與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保存目的與價值基準雖不相悖但亦不相等,應建立獨立之保存法制。
本會審定之先後兩批不義遺址清單,考量各場所的產權歸屬,避免國家對人民產生額外義務或責任,爰暫未納入私有不義遺址,僅臚列出臺灣各地公有不義遺址的一部分。而個案資料表之公告內容所參考的史料,實受限於史料的佚失及相關檔案的不足;其重要參考資料中有關機關檔案部分,尚有部分原件係典藏於國防部等機關;研究者如有閱覽需要,應逕依《檔案法》或《政治檔案條例》向各典藏機關申請,然准駁權仍在各機關。審定公告之內容,可視為各個案調查研究的開端,盼能拋磚引玉,期待各界進一步運用有限史料,擴展及深化不義遺址領域之相關研究。
本會辦理不義遺址審定,旨在示範各場所之價值指認及範圍劃設程序,籌備審定過程亦辦理政策說明會,邀請逾70個不義遺址土地及建物權管機關說明政策構想,並將相關成果反饋至法制規劃。基於相關審定成果,本會建議未來不義遺址之保存,應設主管機關研訂相關法規,調查建立不義遺址之個案資料後予以審定,以推動不義遺址之保存。就本會既已審定之個案,應依新法推動其保存。
未來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監督各公有不義遺址權管機關擬定保存活化計畫。尊重私有所有權人意願,輔導獎補助私有不義遺址之保存,並輔導、獎補助民間辦理不義遺址及其他轉型正義相關人權歷史場址之相關文化事務。
未來主管機關應視不義遺址有無建物或有無遺構之現況,建立保存活化之原則。逾六成不義遺址已無遺構,保存活化上應優先考量標示、解說、展示、數位化虛擬重建等手段,以教育推廣為目標,必要時方予修復或重建。仍存有遺構或原建物之不義遺址,應評估進行適度之實體修復或重建,並予活化使用。
因應部分不義遺址屬軍事、情治、矯正等機關(構)內部空間,初期可先於外圍設置標誌,內部空間則於特定日期(如國際人權日)定期開放參觀,或適度依申請開放,以充分發揮教育推廣功能。各不義遺址得配合教材、實體紀念物、民間紀念活動等多元方式,善用其進行行政機關之轉型正義教育、學校教育與社會推廣教育,以達反省功能。
相關不義遺址保存法制建議,將納入本會任務總結報告提出,並依相關法規辦理業務移交,使不義遺址能納入國家文化保存與發展之視野,落實人民參與文化生活之權利,在法律定位明確的條件下永續推動保存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