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運用規劃
發布日期:2020/11/10
不當黨產運用規劃
促轉條例第 7 條明訂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 34 年 8 月 15 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此係立法者考量政黨於威權統治時期,以悖於民主法治原則取自國家之不當財產,本應用於社會,而責成本會加以規劃,使之還諸於民。
本會循促轉條例所賦予之法定任務,積極追蹤不當黨產處理及回收進度,並彙整國際經驗及徵詢學者專家、轉型正義業務有關部會意見,持續研議不當黨產運用規劃及特種基金設置事宜。
本會特種基金之設置規劃
本會於 107 年成立後,在前述各階段基礎之下,接續推動不當黨產運用規劃及特種基金成立事宜。臺灣經歷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威權遺緒於社會各層面遺留諸多影響及傷害,不僅破壞民主制度、使受難家庭長期承受汙名與傷痛,也使社會整體未能正確認識歷史真相,難以彼此理解、接納與真誠對話。加之以臺灣轉型正義工作起步較晚,相關政治案件受難者逐漸凋零,倖存者亦多年事已高,實有必要立即推動基金設立,以利各面向轉型正義工作的落實。
在不當黨產運用規劃上,本會面臨的挑戰有二:其一是迄 109 年 3 月為止,移轉為國有之不當黨產數額僅有約 1,435 萬元,以特種基金之財源而言,仍未充裕,且追徵該數額所依據處分之訴訟尚未終結,尚存在一定變數。其二,由於運用規劃涉及轉型正義工程及長照社福政策等異質領域,仍須縝密規劃。惟本會仍將積極投入與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