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故事:1950年代自首人員相關紀錄
1950年代是白色恐怖最肅殺的時期,遭到逮捕判刑的案件數量也居冠,當時候政府為了「肅清匪諜」,鼓勵民眾「自首」。
促轉會近日調查發現,1950年10月間臺灣省政府訂定「共匪及附匪份子自首辦法」,強調凡是「忠誠自首」者,不予逮捕,也不公布其姓名,並保障其原有職務及財產,到1954年間共有近2千人自首,所有「自首人員」都會被列管,有些自首人員之後仍難逃入獄命運,部份則成為情治機關的運用人員。
檔案中也顯示,許多民眾不堪情治人員騷擾,被迫「自首」。以原住民政治事件當事人高一生長女高菊花為例,因父親是政治犯,她曾不斷被情治人員找去約談,為了生活,只好承認是共產黨、有參加組織,拿到「自首證」後,才有不被打擾的生活。
▉ 從「自首人員」制度,看見國民黨的準情治機關角色
在整個自首制度的設計中,除了大家熟知的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保密局、內政部調查局(後改隸司法行政部)等情治機關參與外,中國國民黨也扮演準情治機關的角色,足證該黨在白色恐怖之中,難脫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在經過審核確認符合自首條件後,會發給自首人自首證作為證明。檔案中可見到有人想自首,自首的單位竟然是國民黨的縣市黨部,雖然後來轉給調查局受理,但從中突顯出民眾將國民黨視為情治機關的現象。
自首人會先由各情治機關考訓,例如調查局,失去「運用」之價值後,便呈報保安司令部移交台灣省警務處統一管理,保安司令部會將自首人員分成甲、乙、丙三級,再交到各縣市警察局、派出所考管。
其中被核定為甲、乙兩級者必須移送「感訓」,根據「臺灣省共匪及附匪自首份子考核感訓實施辦法」,自首份子之考訓工作分北、中、南、東四區進行,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六組與保安司令部、保密局、憲兵司令部、調查局、省警務處等情治機關共同組成「考訓小組」。
考訓重點包含生活情形、思想狀態(是否堅信三民主義、決心服從領袖)、對匪認識、政治意識、立功成績(自首後是否提供檢舉線索)以及將來動向等六大點。
實施方式包含個別約談談話及側面調查,並根據自首人員屬於知識份子、農工不識字兩大類灌輸不同的感訓內容,像是前者就必須向其闡釋三民主義、領袖訓詞、國民黨政策,或是批判共產黨之理論,並以個別談話為主,後者則加強灌輸「匪俄殘暴事實及匪區民眾受害實情」,採集體講課方式,而具書寫能力者須定期繳交心得報告。
每個自首人員的感訓情形都需由考訓人員做成「感訓記錄表」彙送保安司令部決定後續處置,考訓成效佳者,解除管訓,收回自首證,恢復其「正常身份」,但仍得由各偵防機關暗中監控;考訓成效不佳者,可以送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集中管訓。
▉ 自首與被自首:逼迫人民「認罪」的威權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負責甲、乙兩級自首人員感訓工作的是國民黨地方黨部,而相關辦法的修正也都是由國民黨第六組主責,情治機關的意見都需向該組彙報。這些資料顯示出,在威權統治時期,國民黨從中央黨部的組織到地方黨部,都扮演了與情治機關相同的角色。
「自首」後只要符合考訓資格,看起來就可以免去許多紛擾;看似政府網開一面的制度,卻是問題重重。在高菊花的案例中,情治單位先設定她一定有罪,要她承認罪行,再給予補「自首」手續。如此紛擾經常發生,許多與受害當事人稍有一點點關係的人會在精神壓力下,會因為害怕當局的迫害,或為了避免「無妄之災」,決定以「自首」方式,先承認自己未曾犯過的錯,來換取「保身」,甚至「保命」。「自首」在威權體制下,反是侵害人權的手段。
為了理解威權統治時期,政府侵害人權的歷史,機關檔案與政黨檔案的清查與研究,都是必須的,促轉會呼籲國民黨配合將政治檔案移歸國有,提供補足歷史真相的重要拼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