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發布日期:2019/10/23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
主旨:公告受難者黃 頂君等105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依據:
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
二、108年1月2日、1月30日、2月20日本會第16次、第18次、第19次委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受難者黃 頂君等1050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於108年2月20日經本會第19次委員會議決議,屬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規定,其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
二、受難者王錫和君等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二)】,於108年1月2日、1月30日經本會第16次、第18次委員會議決議,其所受刑事有罪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屬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其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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