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檔案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013號函訂定法規內容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及檔案作業要點一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會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案資訊應用),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委任代理人申請者,並應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三
本會受理申請後,應由秘書室完成公文掛號程序,分辦由權責單位處理。
本會受理申請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本會受理申請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四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完備,其能補正者,本會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依前項補正資料者,准駁期限自補正之日重行起算。
依前項補正資料者,准駁期限自補正之日重行起算。
五
檔案資訊應用申請,經審核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應予拒絕;其內容有部分應限制應用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六
檔案資訊應用,以提供影本、影像檔或複製品為原則;申請人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其事由,經本會審核同意後辦理。
七
經本會同意申請者,應於本會指定時間到達,出示通知書及本人身分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三)簽名或蓋章,始得閱覽。
八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須由本會人員陪同在閱覽室內為之,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資訊。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資訊。
(三)檔案資訊內容有部分應限制應用而遮掩者,擅自撕除。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資訊或變更檔案資訊內容。
(五)擅自將檔案資訊攜出檔案閱覽室。
(六)飲食、吸菸、喧嘩、嚼檳榔、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秩序等情事之行為。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會人員應當場制止或停止其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如其行為涉有不法,並依法究處。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資訊。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資訊。
(三)檔案資訊內容有部分應限制應用而遮掩者,擅自撕除。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資訊或變更檔案資訊內容。
(五)擅自將檔案資訊攜出檔案閱覽室。
(六)飲食、吸菸、喧嘩、嚼檳榔、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秩序等情事之行為。
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本會人員應當場制止或停止其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如其行為涉有不法,並依法究處。
九
本會提供之檔案資訊,應於閱覽完畢或當日下班前歸還,並經本會人員點收。申請人閱覽時如須暫時離開,應將該檔案資訊交本會人員保管,不得攜出。
十
申請人重製或複製本會檔案資訊之收費,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