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003號函訂定法規內容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一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諮詢學者專家意見,推動轉型正義相關工作,特設諮詢委員會。
二
諮詢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或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之。
三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本會解散時,其任期於本會解散日屆滿。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
諮詢委員會以每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諮詢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諮詢委員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
五
諮詢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
六
諮詢委員會議召開時,本會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列席或提供書面報告。
七
諮詢委員會之幕僚業務,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八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等相關費用。
九
諮詢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