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002號函訂定法規內容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會議議事要點一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舉行委員會議,行使法定職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
三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四
委員會議以每二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五
下列事項,應提出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任務總結報告及任務進度報告之審議。
(二)開放政治檔案、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之政策、制度之審議。
(三)歷史真相調查計畫之審議。
(四)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之政策、制度之審議。
(五)平復司法不法之政策、制度之審議。
(六)不當取得財產運用之政策、制度之審議。
(七)執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公告案、審定案、裁罰案之審議。
(八)對本會行政處分不服之復查案。
(九)重大爭議案件之處理。
(十)本會相關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停止適用)之審議。
(十一)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二)委員提案之審議。
(十三)本會顧問及諮詢委員之聘任。
(十四)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任務總結報告及任務進度報告之審議。
(二)開放政治檔案、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之政策、制度之審議。
(三)歷史真相調查計畫之審議。
(四)清除威權象徵及保存不義遺址之政策、制度之審議。
(五)平復司法不法之政策、制度之審議。
(六)不當取得財產運用之政策、制度之審議。
(七)執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公告案、審定案、裁罰案之審議。
(八)對本會行政處分不服之復查案。
(九)重大爭議案件之處理。
(十)本會相關法令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停止適用)之審議。
(十一)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二)委員提案之審議。
(十三)本會顧問及諮詢委員之聘任。
(十四)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
六
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點第一款所定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委員對書面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前點第一款所定之書面報告,其定稿應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通過。委員對書面報告,得加註不同意見或協同意見。
七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於確認通過後公開之。
委員對委員會議之決議,得具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委員贊同委員會議決議之結論,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委員對委員會議決議曾表示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通過前提出,併同會議決議公布;逾期提出者,併案存檔,不予公布。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結論及理由,表示其意見。
委員對委員會議之決議,得具名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委員贊同委員會議決議之結論,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委員對委員會議決議曾表示不同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委員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於委員會議決議確認通過前提出,併同會議決議公布;逾期提出者,併案存檔,不予公布。
公布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僅就委員會議通過之決議結論及理由,表示其意見。
八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先期通知。
委員對於審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行迴避。
委員對於審議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行迴避。
九
本會主任秘書、上次及本次委員會議議案相關組(室)之主管及必要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
十
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下列人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一)學者、專家。
(二)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機關人員。
(三)與決議事項有關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之代表。
(四)與決議事項有關之當事人。
前項各款之列席人員或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一)學者、專家。
(二)與決議事項有關之其他機關人員。
(三)與決議事項有關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之代表。
(四)與決議事項有關之當事人。
前項各款之列席人員或到場說明人員,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十一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十二
委員會議審議之議案,由下列方式提出:
(一)相關處室研擬提案內容經陳奉核定者。
(二)經由委員提案者。
(一)相關處室研擬提案內容經陳奉核定者。
(二)經由委員提案者。
十三
委員會議之議程及議案資料至遲應於開會前一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議案具時效性,不及編入議程者,得經主席核定後編入臨時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十四
委員會議紀錄,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八)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十五
委員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室辦理之。
十六
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依法令規定或經委員會議決議對外公開者,不在此限。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決議之過程及經委員會議決議應嚴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委員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須發布新聞者,由本會發言人統一對外為之。
委員會議出、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決議之過程及經委員會議決議應嚴守秘密之事項,不得洩漏。
委員會議之決議、決定事項須發布新聞者,由本會發言人統一對外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