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促轉人字第1076200197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1
本要點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會顧問之領域專長,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之顧問性質職稱選用參考表規定分為下列四種,並由本會各組依業務需要遴聘:
(一) 法律顧問:提供本會平復司法不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問題之諮詢。
(二) 管理顧問:提供有關政策規劃與專案評審及發展事項之諮詢。
(三) 外事顧問:提供本會國際上相關轉型正義法案或事務之推動及研究等有關諮詢。
(四) 顧問:提供機關整體業務規劃諮詢、研究、評審及非屬上開各類別顧問之工作。
(一) 法律顧問:提供本會平復司法不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問題之諮詢。
(二) 管理顧問:提供有關政策規劃與專案評審及發展事項之諮詢。
(三) 外事顧問:提供本會國際上相關轉型正義法案或事務之推動及研究等有關諮詢。
(四) 顧問:提供機關整體業務規劃諮詢、研究、評審及非屬上開各類別顧問之工作。
3
本會顧問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 法學素養豐富者。
(二) 對我國轉型正義推動著有貢獻者。
(三) 從事轉型正義相關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四) 其他對轉型正義事務著有經驗、貢獻或見解,有助本會業務推展者。
(一) 法學素養豐富者。
(二) 對我國轉型正義推動著有貢獻者。
(三) 從事轉型正義相關學術研究,聲譽卓著者。
(四) 其他對轉型正義事務著有經驗、貢獻或見解,有助本會業務推展者。
4
本會各組得遴聘顧問二人至三人。
5
本會顧問聘期為一年,期滿應依業務需要檢討,仍有借重長才必要者,得予續聘。
本會顧問於聘期中,因其不當言行對本會聲譽有不良影響發生時,應即予解聘並註銷其聘書。
本會顧問於聘期中,因其不當言行對本會聲譽有不良影響發生時,應即予解聘並註銷其聘書。
6
本會顧問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等相關費用。
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