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案件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012號函訂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058號函修正第三點、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促轉三字第1095300131號函修正第四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案件作業要點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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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適用範圍為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件外,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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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提出聲請,得由下列各人為之:
(一) 受判決人。
(二) 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三)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聲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聲請,文件有不完備者,本會得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一) 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 裁判書,如無裁判書者,得提出裁判案號或相關資料。
(三) 非受判決人本人提出聲請時,須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一) 受判決人。
(二) 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三)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聲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聲請,文件有不完備者,本會得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一) 聲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 裁判書,如無裁判書者,得提出裁判案號或相關資料。
(三) 非受判決人本人提出聲請時,須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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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案件,本會得組成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
審查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平復司法不法組召集人擔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審查小組委員推選之。
審查小組委員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律師或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之。其人選,須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審查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平復司法不法組召集人擔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審查小組委員推選之。
審查小組委員由本會聘請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律師或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之。其人選,須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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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本會解散時,其任期於本會解散日屆滿。
委員因故出缺或政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因故出缺或政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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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委員之出席, 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審查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當事人或聲請人列席說明、陳述事實。
審查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當事人或聲請人列席說明、陳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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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委員對於審查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者,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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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案件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 本會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開啟進行,如由當事人聲請者,由本會權責單位先行審核文件是否完備,如不完備者,得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 由權責單位審核是否屬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件,如符合,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處理;如不符合,依下列程序處理。
(三) 由權責單位行文法院或政府機關調閱相關檔案資料(包括偵查、審判、執行等卷),並得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四條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
(四) 由權責單位彙整相關資料後,送審查小組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審查前之準備作業,如認為有待釐清或調查之事項時,得請權責單位進行前款之程序。
(五) 於審查小組審查後,再提報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本會委員會議如認為有待釐清或調查之事項時,得重新進行前二款之程序。
(一) 本會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開啟進行,如由當事人聲請者,由本會權責單位先行審核文件是否完備,如不完備者,得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 由權責單位審核是否屬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件,如符合,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處理;如不符合,依下列程序處理。
(三) 由權責單位行文法院或政府機關調閱相關檔案資料(包括偵查、審判、執行等卷),並得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四條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
(四) 由權責單位彙整相關資料後,送審查小組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審查前之準備作業,如認為有待釐清或調查之事項時,得請權責單位進行前款之程序。
(五) 於審查小組審查後,再提報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本會委員會議如認為有待釐清或調查之事項時,得重新進行前二款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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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之案件,衍生相關法律疑義者,亦得提請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協助提供意見,供本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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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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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