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政治檔案作業要點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促轉三字第1075300057號函訂定法規內容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政治檔案作業要點一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定政治檔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
(一)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
(二)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
三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者,應通報本會(通報格式如附件一),經本會審定者,應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本會亦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本會亦得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情形,並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四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通報政治檔案之案件,處理流程如下:
(一)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通報本會後,本會承辦單位將就通報內容進行檢視,並得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提供檔案內容,以進行檢視。如通報不完全或不完備者,本會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二)本會承辦單位如有疑義,得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提供諮詢意見。
(三)於本會承辦單位審核後,再提報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一)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通報本會後,本會承辦單位將就通報內容進行檢視,並得請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提供檔案內容,以進行檢視。如通報不完全或不完備者,本會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二)本會承辦單位如有疑義,得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提供諮詢意見。
(三)於本會承辦單位審核後,再提報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五
本會主動調查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之案件,處理流程如下:
(一)本會承辦單位得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規定調查相關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如有疑義,得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提供諮詢意見。
(三)於本會承辦單位審核後,再提報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一)本會承辦單位得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規定調查相關事項。
(二)本會承辦單位如有疑義,得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提供諮詢意見。
(三)於本會承辦單位審核後,再提報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經審定後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六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如有違反相關規定之情形,將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六條第六項、第十八條第五項、第十九條及其他法規規定,負行政或刑事責任。
七
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對於本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於收受處分書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