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規避、妨礙調查 促轉會依法裁處30萬元
國民黨規避、妨礙調查 促轉會依法裁處30萬元(111.04.28)
促轉會於今(111)年4月27日召開第100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國民黨行為已構成促轉條例第16條第1項「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依同條第6項,裁處中國國民黨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予以限期改善、提出檔案資料,若未改善得按次連續處罰。全案調查結果及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工作會檔案為國民黨應通報之政治檔案,促轉會依法啟動調查
威權統治時期國民黨位處國家權力之主導地位,並與動員戡亂體制與戒嚴體制之構成和運作密不可分。國民黨作為威權統治時期壓迫體制之關鍵,透過工作會等黨組織與情治機關協作遂行監控與布建,控制社會各領域。故國民黨各工作會檔案,如海外工作會、文化工作會、青年工作會等檔案,依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皆屬應向促轉會通報範圍之政治檔案無疑。
惟促轉會辦理政黨政治檔案審定過程發現,國民黨107年10月所通報之四萬餘筆檔案,未含有前述工作會政治檔案;促轉會後續再請該黨補正通報,國民黨函覆「並無其餘檔案可通報」。爰依法進行調查。
二、促轉會調查發現:國民黨確實持有工作會檔案,卻刻意不通報
經促轉會蒐集之公開資訊、經調查取得之資料及調查對象之陳述,皆證實國民黨確實持有工作會檔案,卻刻意不向促轉會通報。
首先,促轉會比對文獻顯示,無論是曾任職黨史單位學者或多份學位論文,均曾使用或提及各工作會檔案。其次,促轉會調查發現,國民黨曾針對此批檔案編列經費,成立「待清小組」,聘用工作人員在黨部(中山南路舊址)進行編目,整理出約3萬筆檔案目錄,包括陳文成案、黃文雄刺蔣案、重要人士監控、海外黑名單與影視審查等相關內容均在列。前述之待清小組及檔案目錄,促轉會向製作目錄之工作人員及前黨部管理人員求證後,均獲證實。惟此批人員皆已離任,故無法確認檔案搬遷至八德路黨部現址後之下落。
再者,促轉會發現,國民黨在107年即於黨內成立「促轉會政治檔案清冊應對專案小組」,參與人員包括:時任該黨副秘書長杜建德、行政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邱大展、考核紀律委員會主任委員魏平政、文化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唐德明及黨史館吳敏。該會議決議將海工會、革實院等相關檔案列為「機密文件」,數位化後再移轉至政大委託管理。
最後,促轉會亦掌握,國民黨曾計畫於110年將「青工會/知青黨部」與「婦工會」等部分工作會政治檔案移至政大,而此批檔案原先存放位置即在該黨黨部大樓內。
上開種種調查成果皆顯示,儘管促轉會曾函請國民黨補正通報,甚至具體提供該黨製作之工作會目錄清單、指明通報範圍,然國民黨皆稱已無檔案可通報、無其他檔案存放地點等說法,顯與事實不符,且直至今(111)年3月仍未補正通報。
三、國民黨違法,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促轉會調查,促轉會予以裁罰
促轉會為求審慎,於110年至111年間,依據促轉條例第14、18條之規定,啟動5次工作會檔案相關人員之調查。調查過程中,黨史館主管人員一度否認知悉工作會檔案現況,然經促轉會提出物證後,終坦承國民黨確曾組成「促轉會應對專案小組」商議處理工作會檔案,關鍵性之黨史業務建議,由黨史館擬辦,決行至少上至秘書長。
如前所述,可知國民黨確實持有工作會等政治檔案,卻一再規避、妨礙促轉會調查,違反促轉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致使促轉會迄今仍無法完成工作會政治檔案審定之法定任務,違規情節重大,爰依法裁處國民黨30萬元,並要求該黨於收受處分書後7日內,補正通報工作會等政治檔案及其存放地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期兩起判決皆說明,促轉條例第18條乃立法者特別考量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時期主導國家權力之政黨,有其獨特地位及優勢,負有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義務,故為還原歷史真相,國民黨就所持有威權統治時期之政治檔案,應負擔較一般私人或團體為高之社會義務。
促轉會再次嚴肅呼籲:國民黨應正視歷史責任,儘速依法補正提出工作會等關鍵檔案,切勿損壞、隱匿、毀損政治檔案,以還原威權統治時期黨國體制迫害人權之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