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投書 「立法者決定楊逵除罪-回應王瀚興律師」
王瀚興律師於107年12月11日於聯合新聞網發表「孫女判爺爺無罪 楊逵回復名譽的法律迴避案疑義」一文,其內容涉及本會業務,且似有誤解,本會澄清如下:
依照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下列案件,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受有罪判決者,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本法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並公告之:一、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二、前款以外之案件,經促轉會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認屬依本法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者。」其立法說明特別指出,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係直接以立法方式撤銷刑事有罪判決,以滌除司法不法。依此,凡合於第1款要件之受難者,依促轉條例規定,其有罪判決自條例施行之日,已視為撤銷。本會僅是蒐整相關檔卷資料進行比對確認,以進行公告相關作業。
名列本會12月7日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名單的楊逵先生,已於87年間依照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後於98年更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獲得補償,符合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規定,其所受刑事有罪判決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視為撤銷。本會經比對並確認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係因楊逵先生曾受台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666號有罪判決而決定予以補償後,遂依促轉條例第6條辦理公告。故楊逵先生的案件並非依據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調查之案件。王律師指本會係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規定調查並撤銷楊逵先生罪刑,有「孫女作為爺爺的裁判者」情況,應係誤解。且有關第1款之比對確認作業,係由本會業務單位進行實際作業,亦無楊代主委違反迴避規定之問題。
按德國在處理納粹時期違反人性尊嚴的不正義判決時,因拖延過久,致判決資料及卷證多已滅失,使當事人循司法途徑獲得救濟之可能性大幅降低,爰以立法直接撤銷納粹時期之判決。而台灣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刑事案件的最高峰,發生於民國40年代,距今已逾60年,同樣面臨卷證佚失及受難者日漸凋零等困境,難以透過司法程序救濟。促轉條例第6條爰參考前述德國立法例,以立法撤銷方式平復司法不法。本會係依促轉條例執行法定職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並無投書所稱違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