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新聞稿
第10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新聞稿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5月23日在促轉會網站公布最新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本次名單總數共14件,其中依據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公告撤銷的有1件,另依據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公告撤銷的有13件。促轉會從107年10月4日至任期屆滿為止,共公布10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名單,累計公告撤銷5,983件刑事有罪判決(詳細統計見後附)。
第10波公告撤銷名單中,涵蓋幾個重要案件:包含美麗島事件案、許曹德臺獨案、蓬萊島雜誌案以及武漢大旅社案等。
「美麗島事件案」
1979年美麗島事件中,共有8人受「軍事審判」,另有33人則係於「普通法院審判」。軍事審判部分,除施明德及林義雄外,黃信介、姚嘉文、張俊宏、林弘宣、呂秀蓮、陳菊等6位其等有罪判決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至於受普通法院審判者,除范政祐外,其餘受有罪判決當事人之判決,已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本會依促轉條例規定職權調查後,平復施明德、林義雄及范政祐之刑事有罪判決。至此,美麗島事件案之被告業已全部平反。
一、本會認定施明德、林義雄所受有罪判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有五:(一)美麗島事件後,蔣經國以個人意志主導後續態度與行動,違反權力分立及審判獨立原則之要求;(二)施明德於本案偵查過程疑似遭脅迫利誘、林義雄於本案偵查疑似遭刑求等不正情事,審判官未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三)本案對施明德、林義雄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又威權統治政府於審判期間監控人民,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四)本案判決制裁施明德、林義雄擔任美麗島雜誌社成員、及指揮、參與世界人權紀念日集會遊行等行為,侵害集會、結社自由,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五)本案判決施明德、林義雄與臺獨分子聯絡、成立雜誌社、舉辦集會遊行之行為認定為著手實行叛亂,已屬擴張解釋當時之刑法100條第1項之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又1990年,此案雖經李登輝前總統特赦,但此次特赦效力僅止於「主文」之罪、刑宣告,對該確定判決認定犯罪的「事實」與「理由」,既無宣告,依然存在,故仍有撤銷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本會認定范政祐所受有罪判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有三:(一)范政祐為美麗島雜誌社台中基金會副主任委員,於本案偵查過程中疑似遭到刑求等不正情事,但審判官未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二)本案判決對范政祐的思想與言論施予刑罰制裁,乃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之統治手段,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三)本案判決制裁范政祐參與世界人權紀念日集會遊行並演講之行為,侵害集會、結社自由。
三、許信良,於1979年美麗島事件發生時,由於人在海外,並未與其他被告於同案中判決,但當局仍以涉嫌叛亂通緝。許信良於1989年偷渡回台時被捕,後遭高等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年8月。
本會認定此案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有三:(一)本案黃信介等被告疑似遭疲勞審訊、刑求等不正刑事,審判官未重新實質調查其自白之任意性即逕採為許信良有罪之證據,違反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二)本案對許信良的思想、言論施予刑罰,是威權統治當局用以壓制政治異議的統治手段,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三)本案判決將將許信良參與雜誌社、與臺獨分子聯絡簽署聲明、刊載文章等行為認定為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已屬擴張解釋當時之刑法10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許信良雖於1990年經李登輝前總統特赦,但特赦效力僅止於「主文」之罪、刑宣告,對該確定判決認定犯罪的「事實」與「理由」,既無宣告,依然存在,故仍有撤銷之必要。
「許曹德臺獨案」
1987年8月間,政治受難者齊聚於臺北國賓大飯店召開「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成立大會,由蔡有全擔任主席。討論章程時,許曹德提議將章程條文改為「臺灣應該獨立」,致使二人遭普通法院分別判處陰謀、預備叛亂罪,處有期徒刑4年8個月、7年4個月。本案為解嚴後第一起主張臺獨之叛亂案件。蔡有全之有罪判決已於促轉條例施行之日視為撤銷,因此本會依職權重新調查並平復其同案被告許曹德。
許曹德雖於1990年經李登輝前總統特赦,免其等刑之執行並回復其遭褫奪之公權,由於赦免係向將來發生效力,對於既存之原確定刑事有罪判決、主刑及從刑之宣告,及前科紀錄,並無影響,故其所受判決仍有撤銷必要。
本會認定此案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有二:(一)本案將當事人以平和之方式宣揚政治主張解釋為陰謀實行叛亂,屬於擴張解釋當時懲治叛亂條例及刑法100條之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二)本案判決處罰當事人倡議「臺灣獨立」之政治表達,侵害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蓬萊島雜誌案」
1984年間,馮滬祥因蓬萊島雜誌社所刊登之相關文章指摘其著作「以翻譯代替著作」、在臺大哲學系事件「充當國民黨的打手」等,故對蓬萊島雜誌社相關人員即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提起誹謗自訴,後三人各遭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確定。監察院於109年函請本會依職權調查本案。
經本會調查,本會認定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有三:(一)馮滬祥對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所提起之誹謗自訴,是中國國民黨與國家情治、軍事機關所協力策劃,其目的在於壓制政治異議言論,形成寒蟬效應;(二)威權統治當局透過情治、軍事機關干預本案審判程序,並且布建線民、監聽監控黃天福、李逸洋、陳水扁等人與辯護人私下溝通內容及訴訟策略,已掏空當事人的律師協助權,侵害訴訟上防禦權及公平審判原則;(三)本案為挑戰威權統治之高度政治言論自由案件,但承審法院卻率然駁回獨立上訴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有侵害公平審判原則,違反保障言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可議之處。
「武漢大旅社案」
黃學文、陳華洲、楊薰春(黃學文之妻)、王藹雲(黃學文之食客)、林祖簪(帳房)、吳亮(工友)、游全球(旅社三樓公寓之管理員)等人於1959年間因被控殺害武漢大旅社經理姚嘉薦,經臺北地院判決有罪。案經最高法院九度發回高院更審後定讞,最終論處楊薰春幫助殺人,處有期徒刑3年;王藹雲、游全球、林祖簪共同殺人,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吳亮共同殺人,處有期徒刑7年。黃學文則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判決免訴確定;陳華洲於高院更三審時過世,經判處不受理,故其二人未受有罪判決。
本案之調查緣起於楊女士的聲請,經調查後,本會認定楊薰春、林祖簪、游全球、王藹雲、吳亮等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原因主要有二:(一)總統蔣中正介入本案之偵查,係為平復僑情,護衛其統治權威;而國家安全局非司法偵查機關,逕予介入本案;調查局等各機關人員,奉總統之命查辦,又呈請總統核示確認案情,則既係利用,亦是出於服從與鞏固統治權威而為;國家刑事追訴與審判權之作用因行政權之介入遭受扭曲,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而有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值得強調的是,本案涉及的並不是鎮壓式的維護威權統治秩序,而是威權統治政權為換取統治地位的政治鞏固,寧可以扭曲國家刑事司法權的行使,以及犧牲人權為代價。
(二)本案判決逕採本案被告於調查局所為任意性有疑之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漠視被告在偵查過程疑似遭到刑求,審判官未調查對被告有利之證據,違反「依證據裁判原則」,侵害公平審判原則。
而黃學文、陳華洲雖雖未受刑事有罪判決,然而二人仍經法院認定與本案其他被告共謀殺害姚嘉薦,故亦應屬於威權統治時期追訴、審判之刑事案件。本會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規定,以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方式,平復黃學文、陳華洲所受司法不法。另根據甫於5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促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完備司法不法範圍之規定,待法案生效施行後,黃學文、陳華洲因本案追訴、審判所受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定或處分,當即依法予以平復。
綜上對本次平復司法不法之判決說明,本會除將決定書寄送予當事人或家屬,亦將同時發函司法院、國防部、警政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務部等相關機關,辦理前科紀錄之塗銷作業,並副知檔案管理局辦理必要的加註手續。促轉會於5月30日任期屆滿,依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促轉條例第11條之2規定,未來平復國家不法業務將由法務部承接辦理。
從107年10月4日起,至111年5月23日止,本會平復司法不法案件數共計5,983件,歷次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詳細統計如下表:
批次 | 日期 | 第6條第3項第1款 | 第6條第3項第2款 | |||
1 | 107年10月4日 | 1,270 | 無 | |||
2 | 107年12月7日 | 1,500 | 5 | |||
3 | 108年2月27日 | 1,050 | 6 | |||
4 | 108年5月30日 | 1,999 | 7 | |||
5 | 109年7月9日 | 15 | 9 | |||
6 | 109年10月29日 | 6 | 7 | |||
7 | 110年3月26日 | 58 | 10 | |||
8 | 111年1月22日 | 0 | 12 | |||
9 | 111年4月28日 | 4 | 11 | |||
10 | 111年5月23日 | 1 | 13 | |||
總計 | 5,903 | 80 | ||||
5,9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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