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週刊報導,本會回應
發布日期:2021/04/27
針對今(26)日週刊媒體以促轉會為題做出系列報導,將近年轉型正義工作成果貼上污名標籤。本會必須再次指出,一直以來全體同仁兢兢業業基於促轉條例依法行政,轉型正義的推動成果也已多次對外界說明,絕非部分媒體所指稱的東廠。另,該報導內容有諸多不實之處,甚至曲解促轉條例,稱「究責加害者」非本會「四大可規劃和推動」之任務。本會澄清如下:
- 一、加害者處置為促轉條例所訂定之法定職權。
- 促轉條例第2條明定促轉會應規劃推動之工作,並在第4條至第7條具體說明前揭工作內涵。其中第4條與第6條皆明定加害者及參與者釐清、人事清查規劃、識別加害者與究責等任務。
- 促轉會對加害者究責的規劃與推動,皆依據促轉條例之規定:促轉條例第4條第2項:「促轉會應主動進行真相調查,依本條所徵集之檔案資料,邀集各相關當事人陳述意見,以還原人權受迫害之歷程,並釐清壓迫體制加害者及參與者責任。」促轉條例第4條第3項:「促轉會應基於相關陳述、調查結果及檔案資料,撰寫調查報告,並規劃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促轉條例第6條第2項:「前項之平復司法不法,得以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為之。」
- 為完成促轉條例賦予促轉會之法定任務,本會在還原歷史真相之基礎上,建立對壓迫體制的思考,層次有四:釐清壓迫體制圖像、釐清加害行為、釐清及辨識加害者與加害者究責。
- 在這四個層次之中,本會已陸續進行前三個階段,包含:透過檔案研究與調查,勾勒威權統治時期鎮壓與監控社會的體制圖像。也發布對於重大矚目案件的調查成果;建置台灣轉型正義資料庫,並在進行國家不法行為的個案平反過程中,揭露參與審判相關官員姓名。相關成果在近三年間持續對外發佈,絕非媒體指稱為了延任而「自攬、自賦」究責工程。
- 上述工作成果,是後續與社會進一步開展究責討論的基礎,若須完成促轉條例賦予之規劃加害者處置之任務,必須有完整法制思考。故於4月12日之記者會上指出,若促轉會報請延任通過,將於延任期間提出相關法案草案,為處置加害者的法源、正當程序、救濟等面向研擬完整規劃。促轉會已就此委託學者進行國際案例研究、諮詢專家學者並啟動公民討論,目前草案尚在研擬中,待版本推出後,尚須提經行政院討論後才送至立院。報導中指促轉會「把立法院當橡皮圖章」,恐怕誤解了行政機關提出法案之程序。
- 二、促轉會不會迴避國會監督
- 至報導中批評延任一事,依促轉條例第11條第1項明定:「促轉會......於二年內未能完成者,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每次以一年為限。」即立法者考量第2條第2項所列各項事項推動及規劃之繁,如促轉會未能於期間內完成,則授權其視具體情形,報請行政院長延長之。促轉會已於今年4月12日召開記者會,說明是否延任一案,經委員會討論,台灣轉型正義的工作進程已從初期的「以受難者為中心」進入到刻正進行中的「著重國家不法與壓迫體制」,後續將工作落實在「以壓迫體制與究責為中心」,考量轉型正義之工作不能中斷,現將依據促轉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向行政院報請延長一年。惟應說明的是,促轉會若延任,同樣受國會監督,除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外,也會符合政策及任務的需求,不會為延長而延長。每年度均依法盤點法定任務之規劃、執行情形,制定業務計畫及編列相關預算,向立法院報告及說明,並未規避國會監督。至於人事提名部分,促轉會尊重行政院之人事權,所謂「內鬥嚴重逼走主委」等,完全是無稽之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