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正式審定公告第一批不義遺址(25處)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審定公告第一批不義遺址(25處)
總說明
【目的】
不義遺址保存,是還原歷史真相、反省歷史記憶的空間取徑。透過物質環境的保存維護,與歷史事件的詮釋、展示,賦予新的當代文化意義,促進大眾省思威權統治時期政府不義作為,以同理心包容時代傷痕;期轉化「威權統治時期,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為社會共同體彼此連結、協力處理轉型正義的重要空間媒介,建構人權教育推廣基地。
106年底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下稱《促轉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第5條第2項明定:「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本會)於次年成立,據以規劃、推動不義遺址保存,並協調各機關共同推進此項國家轉型正義工程的法定事項。
【不義遺址定義與屬性】
不義遺址定義為「威權統治時期,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爰此,辨識不義遺址,須具備三項必要條件:一、時序為威權統治時期(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二、覈實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真實性;三是確認發生地之空間資訊。
因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侵害人權事件的樣態與規模,廣泛而多元,故促轉條例第5條加入「大規模」一詞,除可凸顯由國家認定之不義遺址的代表性,也提示了侵害人權事件本身嫁接在機關權力運作系統、發生地的地理特質及社會意義之中的影響力。
本會作為轉型正義的主管機關,為使不義遺址空間機能和侵害人權事件樣態更臻明確,已審酌相關國際文件用語,制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下稱《審定要點》),羅列下列場所為不義遺址:「1.鎮壓、強迫失蹤、法外處決、強制勞動、強制思想改造及其他侵害人權事件之場所。2.透過行政、司法、軍隊、警察、情治及其他體制系統,實施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或侵害人權行為之逮捕、拘禁、酷刑、強暴、偵訊、審理、裁定、判決、執行徒刑、拘役、感化感訓、槍決、埋葬及其他相關場所」。
【審定、公告之意義】
本會審定、公告不義遺址的意義有四:
其一,還原歷史真相,代表國家承認威權統治時期在該地點所發生的事件,嚴重侵害人權,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其二,代表國家肯認事件與發生地的歷史價值,應適當保存維護、詮釋與展示,規劃為具轉型正義意涵的歷史遺址。
其三、述明不義遺址空間樣態與價值,與相關機關合作啟動保存與規劃,並鼓勵由下而上行動,促進社會對話。
其四、全面掌握個案價值到制度設計的各項關鍵,為未來主管機關示範審定作業,連結未來法制化之需要,俾利移交任務。
【第一批不義遺址之審定】
不義遺址之調查、審定作業,係參酌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與國家人權博物館相關委託研究案成果,並綜整本會現地勘查超過70案次、解讀歷史圖資逾千幅、調閱各相關機關檔案與營繕工程書圖、參照政治案件補賠償等資料,並與口述歷史、學者歷年研究成果交叉比對,據以辦理多次專家學者書面審查與諮詢會議。再詳斟是否符合事件證據完整度高、發生地明確、現行產權為公有者(由政府機關率先投入)等要素,以二二八事件系列遺址為主軸,審定為第一批不義遺址25處。
二二八事件是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的特定事件,始於民國36年(1947)2月27日發生於臺北的「緝煙事件」,政府於各地綏靖與清鄉,影響蔓延全臺。第一批25處不義遺址,反映了二二八事件與發生地的歷史記憶與空間敘事,可區分下列樣態:
1、統治者於市街攻擊民眾的發生地(如臺北原天馬茶房、新竹原旭橋、原臺北郵局前等);
2、統治者於政府機關發動鎮壓、開槍掃射或拘禁凌虐民眾的發生地(如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廣場、原基隆要塞司令部、臺中原干城營區、嘉義市警察局、原高雄要塞司令部等);
3、統治者為控管特定交通要衝而侵害民眾人權的發生地(如臺北橋、嘉義原水上機場等);
4、統治者選擇特定港灣、河道,殺戮民眾後直接棄屍的發生地(如基隆港、臺北橋、臺北南港橋等);
5、統治者刻意公開槍決民眾,展現威權暴力的發生地(如基隆原南榮派出所、雲林虎尾原馬場、前嘉義車站前、臺南原民生綠園、臺南新營圓環、原高雄市政府、屏東市圓環、屏東市三角公園等);
6、統治者密裁、虐殺民眾,再棄屍於僻處的發生地(如臺北南港橋、花蓮鳳林公墓等)。
7、戰後及二二八事件期間,政府於體制內設置侵害人權機關,實施強迫勞動、思想改造的發生地(如原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大直勞動訓導營)。
整體而言,二二八事件相關系列遺址多屬執行鎮壓、法外處決等開放空間類型,具有難以界定明確範圍的特性,與白色恐怖時期多屬體制化侵害人權的建物、地景類型,屬性大相逕庭。此體現了臺灣威權統治時期歷史的複雜面貌,亦昭示空間類型對應至保存維護、標示、詮釋、展示、教育推廣等措施的多元向度。
「不義遺址個案資料表」除依《審定要點》項目列表,於「審定說明」一欄分述「侵害人權事件概述」、「發生地概述」及「審定理由與法令依據」;並於「相關事項」一欄,說明本會將與相關機關(構)以適當方式促進社會對不義遺址歷史意義之認識、標明是否有與不義遺址在地理空間或歷史意義密切相關的法定文化資產、條列重要參考資料、以現況航照圖呈現「史料描述範圍示意圖」以利辨識地理特徵、以適當年份「歷史圖資」呈現事件發生時的歷史空間脈絡,最後放置現況照片。
【持續進行調查,推動保存法制,並與各權管機關協力合作】
不義遺址屬於特定時期、具特殊轉型正義意義之空間。原址多難明確界定範圍、原建物多已消失、改建,抑或為軍警臨時設築之近代構造物,實難全面由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保存目的與價值基準所肯認、標舉。故有建立不義遺址保存專法制度之必要性,俾使不義遺址保存工作能在法律定位明確的條件下,永續推動,並與現行法制相互搭配。
再者,為避免在整體不義遺址保存法制完備之前,逕而加諸人民額外義務或責任,本會亦針對私有產權不義遺址,積極研議最適當的保存制度。
本次審定通過的第一批不義遺址清單,只是臺灣各地不義遺址的一小部分。本會仍將持續蒐整檔案,比對史料,確認地點與事證,滾動式推進相關法制化工作;並與各處不義遺址現行權管機關(構)合作,持續推動國家轉型正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