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第13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7年11月21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本會會議室(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129號B1)
參、主席:楊代理主委翠 紀錄:呂彥芃
肆、出席人員:彭委員仁郁、葉委員虹靈、尤委員伯祥、許委員雪姬、高委員天惠
列席單位(人員):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
伍、確認第12次委員會議紀錄
陸、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本會第一組工作推動情形報告。
決定:洽悉,請持續規劃並推動相關業務。
報告事項二:本會第二組工作推動情形報告。
決定:洽悉,請持續規劃並推動相關業務。
報告事項三:本會第三組工作推動情形報告。
決定:洽悉,請持續規劃並推動相關業務。
報告事項四:本會第四組各專案主題工作進度。
決定:洽悉,請持續規劃並推動相關業務。
報告事項五:本會第二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工作進度報
告。
決定:洽悉,請持續規劃並推動相關業務。
報告事項六:本會配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促轉會張天欽
事件調閱小組」辦理情形。
決定:洽悉。關於本會提供調閱小組資料個資遮蔽部分,係有關同
仁及參與本會會議的學者專家姓名,特此補充,並請調閱期
間赴立法院輪值同仁定期回報調閱狀況。
柒、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依據上次委員會議討論,二組已修正「中正紀念堂
轉型原則建議」,提請討論。
決議:請第二組依照委員與同仁所提意見修正後通過,後續再與文
化部洽商召開跨部會討論事宜。
討論事項二:為辦理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案件公告撤銷
案,提請審查。
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有關崔乃彬、曾木根、藍春盛、羅財寶、黃添才等
5人所受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之刑事有罪判決,經審
查小組初審認定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
審判原則,屬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應予平復司法不
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提請審查。
決議:
一、所提4案均照案通過撤銷刑事有罪判決,惟決定書之核定者姓
名請依判決文書所載修正。另,起訴者、審判者、陳核者、核
定者之姓名皆於決定書中揭露。
二、本次會議討論之4例,具體勾勒臺灣威權統治時期加害體制之
上層結構。例如崔乃彬案原遭軍事審判官判決不構成叛亂,再
呈核蔣介石後,總統44年5月9日台統(二)適字第0504號
代電謂:「崔乃彬…在前定刑期執行期中,猶繼續叛亂行為,惡
性重大,均應發還嚴為復審報核」。蔣介石認為崔乃彬之行為構
成叛亂並發回要求嚴審,最後崔乃彬改判處死刑,呈現了當時
加害體制懲罰思想犯及審判不獨立等運作情形。又如羅財寶案
則呈現加害體制分別透過當時「懲治叛亂條例」及「戡亂時期
檢肅匪諜條例」處罰異己,並在社會中製造恐怖統治之情形。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規定:「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
檢舉或縱容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刑罰迫
使人民告密、檢舉匪諜,使人民互相監視,是將人民當作統治
者監控社會的工具,毫無自我決定的空間,不僅嚴重侵害自由
民主憲政,人與人之間也不再有信任,對臺灣社會傷害極大。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中使人民互相監視所造成的互不信
任,也阻礙了民主深化所需要的互信與深度溝通、對話。
討論事項四:擬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進度報告」(初
稿),提請討論。
決議:請依委員與同仁所提意見,修正任務進度報告初稿後通
過,並將修正後之報告於期限內函送行政院。
捌、臨時動議
無。
玖、散會(上午12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