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第10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7年10月15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本會會議室(臺北市大安區安和路一段129號B1)
參、主席:楊委員翠(黃主委煌雄請假期間,與會委員依議事規則推舉楊委員翠為本次委員會議主席) 紀錄:呂彥芃
肆、出席人員:彭委員仁郁、葉委員虹靈、尤委員伯祥、許委員雪姬、高委員天惠(請假)
列席單位(人員):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
伍、確認第9次委員會議紀錄
陸、報告事項
報告事項一:本會第一組工作推動情形報告。
決定:洽悉,請持續規劃並推動相關業務。
報告事項二:本會第二組工作推動情形報告。
決定:洽悉。「落實轉型正義及國家人權願景說明會」為各組合作
推動工作,感謝各組通力使3場說明會完成,並請持續規劃並推
動相關業務。
報告事項三:本會第三組工作推動情形報告。
決定:洽悉。請第三組整備鹿窟事件相關資料提供許委員雪姬備監察院詢問;另泰源監獄相關資料則請第二組提供。
報告事項四:本會第四組各專案主題工作進度。
決定:感謝第四組同仁以及全會參與同仁的幫忙,第四組提出活動籌辦細節有助經驗累積,俾供往後類此活動參考,另此次活動亦有助本會更新並掌握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名單之聯繫方式,係屬對本會之重大貢獻,謝謝各組動員人員與各組組長。
柒、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相關法律問題,提請討論。
(一) 過去「已經」及「未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受難者,於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依法撤銷後,可否依現行法律規定(如刑事補償法、國家賠償法、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請求補(賠)償?
決議:原則上採乙說(是否補(賠)償尚待進行評估及政策決定,
倘若政策決定補(賠)償,仍須另行立法或修法規劃之),本會將持續召開專家會議研議,並待預算經費核撥後委外研究,提出具體建議方案後,送至委員會議審議。
(二) 威權統治時期人民沒收財產,於該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依法撤銷後,可否依現行法律規定(如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直接返還或補(賠)償?
決議:原則上採乙說(須另行立法或修法規劃之),未來再商討跨組工作小組進行資料彙整相關工作,另待預算經費核撥後委外研究進行補償及返還具體方案,再送至委員會議會商討論。
(三) 80年5月22日廢止前之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規定感化教育得以裁定或命令行之,造成過去以裁定或命令交付感化教育者可能未受有狹義的刑事有罪判決。又依80年5月22日廢止前之「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規定及80年6月3日廢止前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2條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財產者,亦無狹義的刑事有罪判決。前開二種情形是否屬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之適用範圍?
決議:屬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之適用範圍。
(四) 關於一清專案,後段由警察官署裁決送交相當處所施行矯正之部分;及其他依廢止前之「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及「違警罰法」,直接由警察官署裁決送交相當處所施行矯正之部分,是否屬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之適用範圍?
決議:本案所列矯正處分非屬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之適用範圍,但應列入整體轉型正義之相關規劃,請第三組持續追蹤辦理。
捌、臨時動議
一、本會行政會議仍維持兩週召開一次,抑或改為每月召開一次,提請討論。
決議:行政會議仍維持現行每兩週召開一次,惟會議相關準備工作可簡化為會議通知及議程,毋須比照委員會議資料處理方式。會議召開前一週之週五若無議案,當週行政會議可考慮取消,惟若有臨時緊急事件需處理仍得臨時召開行政會議。
二、本週行政會議以「第一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經驗分享暨檢討作為會議主題,提請討論。
決議:本週(第9次)行政會議資料請第四組提供。
玖、散會(上午11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