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第79次委員會議紀錄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第79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0年7月7日(星期三)下午2時
貳、地點:本次委員會議採部分線上視訊方式召開
參、主席:葉代理主任委員虹靈 紀錄:沈慧娥
肆、出席人員:陳委員雨凡、王委員增勇、彭委員仁郁(視訊出席)、徐委員偉群(視訊出席)、蔡委員志偉(視訊出席)
列席人員:略。
伍、確認第78次委員會議紀錄
決定:洽悉,修正後上網公告。
陸、報告事項
一、還原歷史真相組工作進度報告
(一)政黨政治檔案審定:就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文件系列檔案已完成審定準備作業,將於本年7月中旬發函該黨,請其就審定陳述意見。
(二) 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已洽定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時間,預定於7月下旬召開「監控類檔案開放應用」及「情治機關檔案開放應用」2場諮詢會議,協助本會完善修法草案。
(三)檔案研究調查:規劃就壓迫體制進行機關人員訪談調查,目前已與平復司法不法組協調確認「五二○事件」調查作業進行方式。
(四)其他
1、定於7月10日(星期六)晚間舉辦「奉命釋法:大法官與轉型正義」線上新書發表會,邀請作者劉恆妏教授與本會徐偉群委員出席;另正製作電子書,將於近日上架。
2、有關本會後續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工作報告(詳附件說明)。
附件:有關本會後續推動中正紀念堂轉型工作報告
一、緣起
中正紀念堂之轉型議題向為社會矚目,107年11月,本會第13次委員會通過「中正紀念堂轉型五項原則建議」並送至文化部參辦,嗣本會於109年至110年間持續與文化部協商,惟迄今仍進展有限。由於本案屬轉型正義重大議題,擬延續楊前主委督導工作小組之運作模式,召集跨組室成員組成團隊,由葉委員督導後續推動工作。
二、團隊組成及運作規劃
(一)考量中正紀念堂轉型議題屬本會受社會矚目之重大業務,且涉及輿情與媒宣事宜,故擬由第1組、第2組及秘書室同仁組成專案小組,負責本案之推動與執行。
(二)針對本會預擬之轉型方案,後續預定:
1、諮詢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意見。
2、搭配社會溝通媒宣計畫,帶動各界討論。
3、綜整以上活動所蒐集之意見,提出本會對中正紀念堂轉型規劃方案,並據以撰寫本會任務總結報告。
決定:洽悉。
二、威權象徵處理組工作進度報告
(一)保存不義遺址
1、配合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原臺灣省警備總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小琉球)一案,已與國家人權博物館進行研議,並於7月5日函復國家人權委員會。
2、於6月28日派員列席「臺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及文化景觀審議會」第137次會議,並針對涉及白色恐怖歷史之文化景觀「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及歷史建築「華山貨運站」二案,提出會後書面意見,促進認識文化資產中的轉型正義。
3、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推動行動化應用軟體(APP)無障礙檢測與資安檢測規定,本會「我在@人權尋路」APP已於6月底登記排程,預計9月獲初驗結果。
(二)轉型正義教育推廣:社團法人新北市知識重建促進會「2021『中正紀念堂歷史小旅行』導覽員移地培訓與摺頁出版」補助案,及社團法人臺中市好民文化行動協會「2021自由路上藝術節」補助案業已完成驗收。
決定:洽悉。
三、平復司法不法組工作進度報告
(一)有關促轉條例全文檢討修正案,業已依據各組提案條文彙整並檢視,刻正依6月30日與本會專兼任委員討論意見修改中,後續預計於7月開始邀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對草案提供相關建議。
(二)有關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案件之調查處理進度,刻正盤點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之案件進度,後續將視第64次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結果,彙整提報委員會議審議。
決定:洽悉。
四、重建社會信任組工作進度報告
(一)轉型正義心理療癒
1、「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照顧支持試辦計畫」:臺北、臺中、高雄三地110年度據點計畫採購案業於6月25日開標,於7月2日召開臺中據點評選,並預計於7月8日召開臺北據點評選、7月15日召開高雄據點評選後,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2、「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試辦計畫」:6月25日召開第9次密集照顧計畫審查委員會,審查1案密集照顧計畫。
(二)不當黨產運用規劃:促進轉型正義基金設置計畫書(草案)於6月30日收訖行政院主計總處彙整各單位意見;本會業於7月2日函復意見說明。
決定:洽悉。
五、秘書室報告
案 由:有關我國各合議制機關其業管補(捐)助規定有關審核程序規定說明。
說明:
一、以下就各合議制機關補(捐)助審核程序規定說明如下: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補(捐)助金額逾一百萬元者,應提交委員會議審議,一百萬元以下者,係由業務單位循行政程序簽報主委後,依核定結果辦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第5點)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未明定審核程序(「個人或團體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辯論會申請經費補助辦法」)。 (三)公平交易委員會:無相關補(捐)助規定。
二、另查部分採委員會名稱之機關,其業管補(捐)助相關規定供參: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
1、由相關業務單位辦理審查,並建議補助金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研討活動處理要點」第6點)
2、得設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審查會,延聘工程產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三位至五位參與審查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國內工程產業策略聯盟赴海外拓點計畫作業要點」第6點)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年度預算範圍內審核,循行政程序簽准後,依核定結果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海外機構或團體辦理國際會計審計相關準則制定、監督及推廣活動補(捐)助作業要點」第6點)
(三)客家委員會(以下稱客委會):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業務單位代表五至七人組成審查委員會,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客家委員會藝文團隊補助作業要點」第8點)
三、綜上,除NCC明定補(捐)助金額逾一百萬元需送委員會議審議外,其餘各機關均僅規定循一般行政程序簽核;其中工程會另規定視需要得延聘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客委會則就藝文團隊之補助,另組成審查會審查。
四、目前本會訂有補(捐)助規定計兩項,分別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及「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試辦作業要點」,除前者規定得會請相關業務單位提供意見,及邀請申請者到本會說明外,亦如同多數機關,未明訂以一定金額以上之補(捐)助需送委員會審查之規定。鑑於本會預算規模較小,爰建議應可研議相關規定是否酌作修正,或逕於實務上由業務單位視補(捐)助案性質,成立審查小組或報請委員會進行審查。
決定:
一、洽悉。
二、鑑於本會補(捐)助預算規模較小,仍比照其他機關相關規定,補(捐)助金額之核定,循行政程序簽核,「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辦理補(捐)助業務作業要點」維持現行規定,不作修正。
三、請第4組依「威權統治時期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補(捐)助 試辦作業要點」規定,儘速完成審查委員之聘任。後續相關補(捐)助情形,請提列於委員會議工作報告事項。
柒、討論事項
討論事項一:有關擬聘請朱世宏臨床心理師、李映嫺諮商心理師、李淑君副教授、莊微白諮商心理師、黃冠評主任及鄧湘漪助理教授等6人擔任「密集照顧計畫審查會議」外聘委員,提請討論(重建社會信任組)。
決議: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有關「政治受難家庭密集照顧試辦計畫」審查會初審建議被服務者江○邨君之核定額度,提請討論(重建社會信任組)。
決議:照案通過。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下午3時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