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平復這類在威權時期為濫用刑罰權而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的有罪判決,立法者藉由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予以撤銷。本會的工作之一便是依這項規定,公告由立法者撤銷的刑事有罪判決,從去年10月4日至今,已公布5波名單、共5861人獲得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
這些司法不法有罪判決又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過去曾經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的受難者。第二種則是前述情形以外之案件。於第一種情形,促轉會在核對確認受難者確曾依上述法律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後,即公告其判決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視為撤銷。第二種情形,由促轉會依當事人聲請或主動依職權重新調查,以釐清其案件之追訴或審判是否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之情形,結果若屬肯定,促轉會也會公告其判決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視為撤銷。
公告撤銷有罪判決的行動在轉型正義工程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以國家之名除去受難者及其家庭長期背負的犯罪者標籤,也代表國家對於威權統治時期各種不當侵害人民的行為的反省;二是藉由這樣除去犯罪汙名的行動,象徵社會整體與受難者修復關係的決心,從而讓受難者及其家屬重塑人際網絡以及接納自己;最後透過撤銷判決重寫政治社群的集體記憶,作為社會溝通的一環。
促轉會的重要使命,是讓歷史的噤聲中,對國家暴力的反省,進入政治社群的集體記憶,並深化大眾對於轉型正義的認知及想像,進而回饋並鞏固得來不易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至於依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撤銷並公告之案件,本會並未進行後續之賠償,因為本條例第6條第2項僅有方向及原則性之規定,而無具體之要件、賠償標準、請求期限及救濟方式等規範,亦無明確授權本會訂定法規命令,所以不宜由本會直接對個案當事人予以賠償。惟此不足之處,本會已經著手進行相關法制之研擬與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