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所追訴或審判之刑事案件,如向本會聲請撤銷,本會處理流程為何?
依「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處理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案件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第3項第2款案件之處理流程如下:
1.由當事人聲請之案件,由本會權責單位先行審核文件是否完備,如不完備者,得定期間命其補正。
2.由權責單位審核是否屬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復受損權利之案件,如符合,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處理;如不符合,依下列程序處理。
3.由權責單位行文法院或政府機關調閱相關檔案資料(包括偵查、審判、執行等卷),並得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4條及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之規定調查相關事項。
4.由權責單位彙整相關資料後,送審查小組召開會議進行審查。審查小組得以分組或分案方式進行審查前之準備作業,如認為有待釐清或調查之事項時,得請權責單位進行前款之程序。
5.於審查小組審查後,再提報本會委員會議作成決議。本會委員會議如認為有待釐清或調查之事項時,得重新進行前二款之程序。
更新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