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報導促轉會威權象徵處置情形,本會回應
發布日期:2021/04/29
關於今(29)日媒體報導促轉會處置威權象徵進度情形與相關人士說法,因內容恐有誤解相關法規精神與促轉會處置威權象徵原則,故補充說明如下。
關於如何定位兩蔣在威權時期的不當作為,依據促轉條例第3條用語定義:「威權統治時期,指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之時期。」已說明威權統治時期的時間。而第5條第1項進一步說明:「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則說明威權象徵的定義與處置方式。
綜合以上法條內容說明,促轉條例之精神為規範威權統治時期之統治者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可知立法者已對兩蔣之作為作出評價。因此,促轉會協調各政府機關、部會移除或多元處置兩蔣銅像,不僅係依法行政,更是為了確立臺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達到否定威權統治之合法性、記取侵害人權事件之歷史教訓之目的。此外,促轉會就兩蔣於威權統治時期之侵害人權作為,亦曾多次說明。以兩蔣作為未經報告正式評價而不處置威權象徵,似有誤解法律之疑慮。促轉會與各部會、縣市合作處置兩蔣威權象徵,係依法有據,亦無兩蔣於威權時期不當作為至今仍未定案的問題。
承上,因威權象徵之類型繁雜,有銅像、命名空間、路名等等,各類型處置辦法之複雜程度不一。為加速處置進度,促轉會以銅像、命名空間為優先處置類型,其中指標性的中正紀念堂亦在優先範圍內;至路名、陵寢等牽涉複雜因素,在實際執行上未列入優先處置類型。
促轉會未來在威權象徵處置的進度上,將進一步檢討實際執行上的困境,並提出相關法制,加強與各單位的協調,以利完成促轉條例賦予的責任。